近日,有車主通過網絡平臺發言稱,領克07 Ultra自動防眩目無框內后視鏡在功能方面存在減配,涉嫌虛假宣傳。
領克07 Ultra怎么減配?
根據該位車主的描述,當初領克07 Ultra宣傳時表示,車輛包含了自動防眩目無框內后視鏡,內后視鏡帶有光線傳感器,能夠實現“根據前后光線調節”內后視鏡的防炫光,且車機沒有開關,是真正做到了“自動”防眩目。
領克07 EM-P,是領克品牌今年五月份推出的一款插電混動轎車,在領克品牌官網上查到的126長續航 Ultra(即車主所指的領克07 Ultra)的配置表中,確實列有自動防眩目無框內后視鏡這一配置。
有車主在使用領克07 Ultra時發現,在車機內打開后視鏡防眩目功能,只要車輛打開大燈后掛上D擋,防眩目功能就會觸發,后視鏡顏色變深,但沒有“根據前后光線強弱調節”的邏輯。而在晚間關閉車機內的后視鏡防眩目功能后,后視鏡的可見度就明顯提升了,這和領克品牌宣傳的“自動調節”有出入。
車主找到問題原因
有車主拆開領克07 Ultra的后視鏡后發現,后視鏡背后沒有光線傳感器,并且少了一根LIN接線。這樣的減配,會導致自動防眩目后視鏡觸發邏輯混亂,無論是白天還是晚上,無論是后方是否有車,只要車輛大燈處于開啟狀態,后視鏡就會自動變暗,尤其影響到夜間的行車安全。
此外,該車主還表示,車架號在1000以內的領克07 Ultra后視鏡是有光線傳感器的,在量產后的車輛中,卻存在減配和功能缺陷。車友認為領克品牌的做法不符合行業標準,自動防眩目后視鏡的邏輯將會導致夜間行車的隱患。
如今,領克07 Ultra自動防眩目無框內后視鏡“不自動”的問題被車友爆出,不少車主想要討說法。
領克官方回應
截至發稿前,針對越來越多領克07 Ultra車主在各大網絡平臺反饋和投訴自動防眩目無框內后視鏡的問題,領克品牌就“領克07 EM-P內后視鏡是否具備自動防眩目功能”作出了如下回應:
領克07 EM-P 126長續航Ultra/Halo版本具備內后視鏡自動防眩目功能。當前市場上自動防眩目功能的技術方案主要有兩種:
一、光感式,可以感應后車燈光,自動調暗內后視鏡光線,提高駕駛時的安全性與舒適性;二、集成式,內后視鏡光線可以跟隨自車近燈光的點亮情況,自動調暗以減少眩光,提高駕駛時的安全性與舒適性。
兩種技術方案領克07 EM-P均有搭載,且均可實現自動防眩目功能。由于供應鏈的原因,目前領克07 EM-P內后視鏡自動防眩目功能技術方案已從光感式切換為集成式。
面對領克官方的回復,有車主認為“集成式”無法做到真正的自動調節,夜晚或在地庫中必須需要手動調節,與消費者認知中的“光感式”存在明顯差異。但領克在配件更換后,卻從未告知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那么問題來了,領克品牌涉嫌虛假宣傳了嗎?
律馳駕道觀點
近期,領克07 Ultra車型因自動防眩目后視鏡涉嫌減配問題引發了廣泛討論,對此,我們從法律角度來進行分析。
一、技術方案變更的法律邊界
在法律上,經營者有權對其產品進行技術升級或方案調整,以提高產品性能。然而,這種變更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不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關鍵在于,經營者是否以明確、合理的方式告知了消費者這一變更,以及變更是否對消費者的購車決策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二、變更技術方案的透明度
領克官方在變更自動防眩目后視鏡技術方案時,如果未能在宣傳材料、購車合同或交付前的說明中明確告知消費者,那么這種變更在透明度上就可能存在問題。然而,如果領克在相關渠道中已對技術方案變更進行了充分說明,且這種變更并未對后視鏡的基本功能(即防眩目)產生實質性影響,那么其在法律上可能并未直接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界定
消費者知情權的核心在于消費者有權了解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對于領克07 Ultra車型而言,如果領克官方能夠證明其在變更技術方案后,后視鏡的防眩目功能并未受到實質性影響,且已通過合理方式告知了消費者這一變更,那么可以認為領克并未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因為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所關注的核心功能(防眩目)并未因技術方案的變更而受到影響。
四、虛假宣傳與誤導性宣傳的區分
領克官方在宣傳中強調其車型具備自動防眩目功能,這一表述本身并不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于,領克是否以誤導性的方式宣傳了該技術方案,使消費者對其產生了誤解。如果領克能夠證明其在宣傳中已對技術方案進行了合理說明,且消費者在購買時能夠基于這些信息做出明智的決策,那么領克的行為就不構成誤導性宣傳。
五、寫在最后
經營者在進行產品技術升級或方案調整時,務必注重透明度,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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