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是人類歷史與文化的見證,也是促進不同文明交流互鑒的重要載體。1987年,長城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上下兩千多年,縱橫十萬余里。”長城承載著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精神血脈,長城精神激勵著中華兒女團結統一、奮發圖強。保護好、傳承好這一世界文化遺產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那么,長城保護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呢?下面京小槌帶您詳細解讀。
情景一
我是野游愛好者,只想“不走尋常路”。
我知道一條野長城路線,周末我們一起去爬!
京小槌提示
野長城作為未經修復和開放的長城段落,大多磚塊松動、缺少安全保障。攀爬野長城不僅會危及人身安全,還會對長城造成不可逆的損害。京小槌在這里提醒大家,攀爬野長城是違法行為哦!國務院發布的《長城保護條例》規定,禁止“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而后《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又進一步規定,禁止“攀登未批準為參觀游覽場所的長城”。
法條鏈接
《長城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在長城上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攀登未批準為參觀游覽場所的長城。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情景二
今天去長城玩,看見城墻墻體上有微小的裂紋。
我做瓦工20年了,肯定能把城墻修好,我去維修上。
京小槌提示
長城修繕是專業性極強的工作,所以需要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2019年我國文化和旅游部和國家文物局聯合印發《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已經明確不得擅自修繕長城及其附屬文物。《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也明確了負責日常巡視檢查和日常維護、修繕、搶險等保護工作的主體是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或者當地區人民政府。作為長城腳下的鄉親們,我們要做好長城保護的“監督員”,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切勿盲目修復“弄巧成拙”。
法條鏈接
《長城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所管理使用長城段的日常巡視檢查和日常維護、修繕、搶險等保護工作,并保證保護工作的相應資金。沒有管理使用單位的長城段,其日常巡視檢查和日常維護、修繕、搶險等保護工作,由當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長城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應當堅持及時保護、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長城地面建筑已經全部被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