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頂點財經九分公司客戶經理誤導買的服務費能退嗎?答案是:依法可退!誤導性宣傳跟實際不符有效的退費流程公布!
近年,監管部門一直在打擊投顧機構違規行為。據證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國內擁有牌照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共計78家,其中19家被采取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多張罰單指向“不當營銷宣傳”。
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針對網上素未謀面的網友、網上老師推薦網上投資理財、炒期貨的、做外匯的、炒數字貨幣、虛擬幣的等等都是的,廣大市民對此要提高警惕,遇到此類情況一概不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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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參與投資被騙真實案例改編
類似被騙者經歷:
今年5月看到抖音里說只要9.9元每天盤前推薦三只票,想著看看于是加了投顧公司的顧問小徐,加上之后每天早上都給我推薦三只前一天漲停的股票,也會發很多他們帶著股民賺錢的截圖和消息,還有視頻,看著還不錯,經不住誘惑,于是問小徐怎么可以跟著操作,按照小徐的介紹,現在做有優惠,是買一送一,29800元之前是三個月,現在是六個月,六個月時間每天都有老師一對一指導,本來覺得有點貴,但經不住小徐的軟磨硬泡,于是向投顧公司轉賬29800元。
結果跟著操作了兩個月直接虧了4萬多,老師啥也不是,還不如我自己操作,感覺被騙了之后,就在網上搜索了投顧公司相關信息之后才發現自己就是被騙了。于是聯系了陳顧問了解到他們不成功不收費,還挺靠譜的,我就趕緊委托他們處理,沒想到真的三天時間我就收到了所有服務費。在此真的很感謝陳顧問幫了我。大家要是有類似經歷,一定要時間聯系陳顧問挽回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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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提醒各位投資者參與投資時需要警惕的事項:
1、高收益的幌子:
在做投資時,對那些打著收益翻翻的平臺保持高度警惕,因為這些高收益都是虛假的,只為吸引一些有一夜暴富心理的投資者,如果這時候你信了,那么你就是離掉入牢籠不遠了!切記,市場千變萬化,能保證收益的只會是的!
2、知名老師喊單:
做交易時,如果有人拉你進群,并且會有老師喊單帶你們炒股,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炒股,那你可以聽聽,但當老師以一些理由轉做其他的產品時,你就不要在跟著了,因為前期的分享炒股就是煙霧彈,一旦你跟著操作其他品種類似指數、比特幣、數字貨幣、股票配資之類的,你將會落得個血本無歸的結局!
3、群托盈利引誘:
在每個喊單群都會有一些跟在老師屁股后面的托,他們分工明確,有的假裝投資小白,有的假裝老股民,有的假裝律師、有的假裝警察等等、以各種名義證明他們的平臺正規且可信!
▋關于我們
處理周期:3-15個工作日(個別平臺例外)
服務費用:不挽回不收費,前期沒有任何費用---〖添加陳顧問131 1049 9751微信同步〗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誠信,快捷為你挽回虧損!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鼎亮看來,協議簽署時間晚于付款時間及風險測評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提供服務前必須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確保客戶完成適當性評估(如風險測評)。若風險測評后置,則可能使消費者在不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盲目付款,侵犯了其知情權和選擇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鼎亮看來,協議簽署時間晚于付款時間及風險測評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提供服務前必須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確保客戶完成適當性評估(如風險測評)。若風險測評后置,則可能使消費者在不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盲目付款,侵犯了其知情權和選擇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